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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五月我家和邻居发生相邻通行纠纷,对方在没有打招呼强行从我家的地通过,我家人前去理论被对方打倒,在此之前对方因要盖房买了挡在路上的别人的几根树并伐掉路才通,我家正好要拉点瓦,给他打了招呼,他也同意了,我家在拉瓦时他又把树拦在路上,他盖房要经过我家的地,我们也考虑将来过车经过他的地,后经村委会调节:通往我家门前公路他家的承包地给我家连老路在内五米无任何赔偿,他家经过我家的地畅通无阻如任何赔偿。他家挖庄基没地方到土我家给他解决到土的地点。村委会以及双方都签字盖章,我家按协议也修通了到我家门前的路。协议维持两年,他家先后两次盖房经过我家的地进材料,等他家把房盖起后, 突然将他家屋后通往我家的公路挖断,并让村委会给写了一份证明,说他家屋后的地没在协议的范围,法庭并作证据予以采纳,请问这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9-01-06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目前为止,法律上对邻人的房屋要离对方窗户多远,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邻居房屋不得对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影响,要是影响的话,可以与对方的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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