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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如何认定受贿罪?是行贿人单方面认定行贿于他人,就构成受贿罪吗?第二点:受贿人把赃款退给行贿人,但时间已超过3个月,是否还有效?且没有目击者证人,没有收据,这怎么办?受贿金额5万以下。如何认定受贿罪?就构成受贿罪吗?受贿人把赃款退给行贿人,是否还有效?

刑事辩护 2019-01-28 14: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贿罪怎么认定?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
    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四大类证据: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包括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工作任务证据等。
    二、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人员工作的职权范围、受贿行为与职务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受贿行为的直接证据,如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行贿人情况,因何种原因、何种目的行贿等,受贿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比如受贿的金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
    2、书证,受贿账簿等;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
  • 根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
    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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