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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我岳父带我老婆因为咳嗽腰背痛去昆山友谊医院看病,门诊医生在没有详细问诊及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就给开了住院单。我到后询问医生具体情况,医生就说住院医生会处理的。办理好住院手续后,住院医生在我找了好一会才有医护人员过来办理手续,其中还有护士发牢骚说怎么现在还开住院。我说咳嗽腰背痛,住院医生在没有问诊的情况下就让我们到别的医院看看。在我的要求下进行问诊和测血压及心率,我给她说了十年前做过升主动脉瘤手术,她也同意住院并开了住院陪客证。然而医生说要不你到门诊去输液吧和在我们住院部输液是一样的,在我的一再确认下帮我们联系了门诊医生,并在病历上写下病情平稳,无进展的记录。她这么说我们就放心了。我们到门诊在我的要求下验了血、尿常规,我看血象有点高就要求输液而急诊医生说晚上不给输青霉素为有由让我们明天再来输液,无奈只能打车回家。然而回家后不到一个小时我老婆突然发病抢救无效死亡。请求帮助门诊医生在没有详细问诊及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就给开了住院单。她也同意住院并开了住院陪客证。我看血象有点高就要求输液而急诊医生说晚上不给输青霉素为有由让我们明天再来输液

交通事故 2019-06-04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如果医院和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存有争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尸检。之后,患者家属应当对尸体做出处理,医院没有继续保留尸体的义务,但如果过期后患者家属不对尸体进行处理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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