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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一下,我们公司食堂外包,原来财务、人力、信息化工程处相关部门工作推给我们部门后勤处,工作大幅增加但我们部门没有处理这些工作的人员,我们找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建议将工作分摊,但最终协调不成就不了了之,相关工作没有人去做。后来我们又打了几次报告要求增编补员,但迟迟没有同意,后来同意招聘1-2名,通知人力资源处招聘,后来整个公司因为效益不好的原因全面停止招聘计时人员又终止了该岗位的招聘,今年4月底我再次写补员报告,后来领导再次同意招聘1人。在这个不断协调和该岗位没有到位之前,我尽自己能力加班加点做工作,但精力有限,有些工作就没有时间去做,而且食堂外包后,原其它部门工作也没有正式交接文件给我。现在是其中一项工作出现了漏洞和问题,导致公司损失了近2000元,公司审计部门追究责任,说我们部门负主要责任。现在问题就是:几个部门原来的工作推给我们,我们提出难处要求领导协调和补员,但公司迟迟未解决,在未解决前我还尽自己最大努力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去做了,现在还要罚我钱?我现在准备起诉公司?

劳动纠纷 2019-01-06 0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所以,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您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加班不给加班费 您搜集证据 协商不成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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