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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妈妈再包子铺买包子因质量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对方四人(两男两女)殴打我母亲一人。医疗鉴定为轻伤,但对方其中一名女性却流产(晕期不到2月)年龄40多岁。有证人作证说是她自己跑过去打我妈妈缺再家门口滑了一脚。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事情还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吗?我们还能得到相应赔偿吗?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事情还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吗?我们还能得到相应赔偿吗?

刑事辩护 2019-02-13 2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一般都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
    2、刑事立案不等于一定会拘捕,因为情节比较轻,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一定会刑拘;
    3、轻伤案件一般很有可能由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判个缓刑。
    4、如果派出所不理的话,可以提交证据,向法院自诉,同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派出所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 1,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话,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 流产一般为轻伤。但是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若出现这种情况,打人者就构成重伤害。因此对于流产的伤害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有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机型认定。
  • 未成年人可以作证人吗?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未成年人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证人。下文为你介绍。  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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