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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清不清楚揭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最近我的妹妹开的医院出了医疗事故,不知道应该怎么赔偿

医疗纠纷 2018-07-18 1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体说这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包括两点:
    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行为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一种严重侵害,其自身并没有陷入与受害人相近似的困境中。给医疗机构处以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地转移回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最深刻的精神抚慰。起到精神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通过医疗机构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精神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的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会根据造成的事故的重轻级,来给以补偿。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而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1]。
    其后英国、美国、瑞士以及日本等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制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实施,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和精神利益的恢复,同时体现了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之外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社会性的认可和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对正确处理因医疗损害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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