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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场在.一年一签合同.有一年合同签跟商场合同签的合同是品牌公司的.方便结账.和另外一个合伙成立一个公司.做商场的结账.本来另外这个人想做合伙的.我迟迟没有答应.后来生意不好.她说不做了.我松了口气.后来生意好了,又要求进来合伙.我没有答应.她就以结账公司.要求分股份.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在商场在.一年一签合同.有一年合同签跟商场合同签的合同是品牌公司的.方便结账.和另外一个合伙成立一个公司.做商场的结账.本来另外这个人想做合伙的.我迟迟没有答应.后来生意不好.她说不做了.我松了口气

消费者维权 2019-03-10 16: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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