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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本人工厂的东西被盗,报案一年后公安机关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曾对此要求公安机关,告知本人盗窃人和被盗财物,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致使我无法通过法院进行追诉。两年前本人工厂的东西被盗,报案一年后公安机关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曾对此要求公安机关

刑事辩护 2019-02-10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 分三档:
    一、盗窃公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超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超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超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详情请见
  •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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