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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的厂房有土地使用证明 没有房地产证 如政府拆迁 企业可以获得设备赔偿么?

房产纠纷 2019-01-23 15: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
    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 租房开厂,污染源一旦排放不当,则会破坏环境,危害人们的健康,工业污染源是指工业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它通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噪声、振动等危害周围环境。
    各种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物含有不同的污染物,如煤燃烧排出的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苯并(a)芘和粉尘等;化工生产废气中含有硫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甲醛、氨等;电镀工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镉、镍、铜等)离子、酸碱、氰化物等;火力发电厂排出烟气和废热等。
    此外,由于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合成物质进入环境;地下矿藏的大量开采,把原来埋在地下的物质带到地上,从而破坏了地球物质循环的平衡。重金属和各种难降解的有机物,在人类生活环境中循环、富集,对人体健康构成长期威胁。
    工业污染源对环境危害最大。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使用人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将来可以合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土地租赁合同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能提前续签。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租赁合同中,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审核出租人的资格,要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确租赁物等等。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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