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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甲把房子卖给了本村村民乙,没有办理土地证转让,已经20年了,现在甲想盖房子,申请宅基地,但是乙不同意转让土地证,所以宅基地批不下来,现在能起诉土地证作废,然后申请宅基地吗没有办理土地证转让,申请宅基地,但是乙不同意转让土地证,现在能起诉土地证作废,然后申请宅基地吗

房产纠纷 2019-01-12 14: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成家分户、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等非因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原因而无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依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选址在堤防、护堤地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依照国家规定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个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针对规划区内建房)  
    4、用以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注: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仅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只要申请人不拥有两处宅基地、面积符合省市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标准,没有出售、出租住房,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依照这样的条件,农民只要分户就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被概括为“一户一宅原则”。例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似乎“一户一宅”是严格的条件,但实际上是放宽了宅基地取得的条件。本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是限制一户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不是说一户就要有一处宅基地,但抽象的一户一宅容易被理解为一户就可以申请取得一处宅基地,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按照一户就给一处宅基地执行的,由于对分户的条件没有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只要男性村民成年结婚就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  农村建房没有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申请说明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如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宅基地,应该先办理分户手续。
  • 盖房子后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涉及《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及《物权法》“相邻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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