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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26天班,休息了2天,月工资是3400,一个月工资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19-03-16 1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大多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你所诉800元工资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你所讲5天的工资建议你主动去用人单位索取报酬,如不能成功可直接去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你能够提供用人单位内部薪资表或者入职培训时关于薪资的相关资料,或许能够证明你们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800元。如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支付工资。
  • 对于工资方面的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主张能否并存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二者只能择其一。
  • 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500—0—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10%——105=15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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