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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处理,再接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现在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这样合理吗?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这样合理吗?

刑事辩护 2019-05-16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经鉴定确实为轻微伤,不会被判刑,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自首并且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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