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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多年,父亲再婚并有一个儿子,现在父亲已去世,他们的房子要拆迁,和前妻所生的子女有继承吗?

继承 2019-01-31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死亡时个人财产及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
    (二)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四)建议法定继承人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 再婚房产如何继承:
    一、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意外去逝,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 1、房产明确给孩子前妻孩子的,房产就已经是孩子的,孩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父母把房子过户给他。再婚后的妻子及孩子对此房子无继承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男女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含有房产赠与内容的的部分不能随意撤销,否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产余贷还清后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是男女双方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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