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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房屋拆迁不满,一直没签合同,请问行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谢谢

行政诉讼 2019-03-09 1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交了定金没签合同,定金能不能退会出现四种情况:
    不能退。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能退一部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和《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能全部退或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见《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能双倍返还定金。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和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交了定金没签合同,定金能不能退会出现四种情况:
    不能退。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能退一部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和《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能全部退或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见《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能双倍返还定金。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和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质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amp;amp;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  
    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预交。  
    3、应当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或者未足额预交的,或者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并收到人民法院再次通知预交诉讼费决定书后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行政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  
    5、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的,不收保全费;  
    6、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关于审理期限:  
    (一)行政一审:三个月;二审:二个月。  
    (二)以上案件均可依法延长审限。
  • 房屋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2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3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4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及给付时间,产权调换的方式下的回迁  5补助费用  6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需要大家注意:  
    (一)法定条款部分  《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条从补偿、安置、搬迁三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订立拆迁合同的必备条款。  
    1.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的约定,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拆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关于拆迁补偿的标的物  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同时,该房屋的附属物也应当作为拆迁补偿标的物。所谓附属物,一般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不是独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该附属物应当具有合法性,其来源和安装制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临时建筑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存在并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可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享有利益。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能够补办手续的,则可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二:一是必须拆除。按照《城市规划法》必须拆除,属于本身就应当拆除,在拆迁中更应当拆除,没有理由从原本没有利益的行为中获益。二是允许其经过改正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如果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自然能在其上成立所有权,该建筑的拥有人就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得补偿。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该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只不过该买卖是受到强制的,价款也受到市场评估价的制约,拆迁人不能脱离市场评估价来主张房屋的补偿价格,故在称谓上多使用“补偿”而少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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