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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留下三套房子,老人有一女两儿,老人生前表示一人一套房子,老人死后由于女儿继承的那套房子的房产证写的大儿子的名下,老人去世多年,房屋也一直女儿再用,如今大儿子反悔,这套房子如何归属老人生前留下三套房子,老人生前表示一人一套房子,老人去世多年,房屋也一直女儿再用,这套房子如何归属

继承 2019-03-08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 出嫁的女儿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要看父母是否有遗嘱指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前提,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
    所以,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前提,这位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 你好!首先要看该房产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还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是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父亲处分时如果没有经过你母亲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但也未必无效。首先要看买方能否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能证明则协议有效,买方有权要求你家人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此外,还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分两种情况考虑。
    1、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遗产还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各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
    在诉讼中,则由法院根据其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其反悔。
    2、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已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许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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