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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户口,妻子是城镇户口,结婚时妻子的户口在娘家没有迁我我这里,后来有了孩子,孩子的户口随母亲一起,在去年为了孩子进城上初中,在城里买了房,妻子和孩子的户口就迁到了城里。现在土地确权,我妻子和孩子能否在我村里确权。(我妻子虽说是城镇户口,不过没有享受到城镇的任何待遇,一直打打零工)在城里买了房,妻子和孩子的户口就迁到了城里。现在土地确权,我妻子和孩子能否在我村里确权。

离婚 2019-05-12 0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目前的国家法律或者政策,城市户口不可以在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建房。除非,原来是某村村民户口,经过批准将户口迁回原籍(村民户口),作为村民,可以合法拥有自己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购买或者申请自建)。
      自己建了可能办不到房产证,因为土地属于集体用地,要本村的村民建的房子才能办房产证。不过也可以找熟人问问农村的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实在不行,再想别的办法,比如用别人的名字(有农业户口的)办房产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规定是只能本村户籍子女才可以继承。“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同时,《农业法》亦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
    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耕地。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如其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物。
  • 您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这与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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