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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她在办理离婚期间,她在南京江宁区签购了一套商品房,我付的首付款,现在我们已复婚。出售方2017年12月30日已通知上房,我们的按揭贷款还没办好,银行说流水不够,我们想退房行吗?首付款能退给我吗?谢谢!我与她在办理离婚期间,我们的按揭贷款还没办好,我们想退房行吗?首付款能退给我吗?

离婚 2019-02-02 0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贷款买房时因开发商违约要求退房的,房屋的贷款应由申请人(贷款人)偿还,但是开发商违约的,申请人可以另行其追偿:
    (1)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虽然是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来做为前提条件的,但是购房者跟贷款银行两者之间是一种借贷的关系;
    (2)而与开发商之间则是一种房屋的买卖关系,虽有两者都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两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一样的)。
  • 关于买卖房屋的税收问题,税法规定很明确的,个人普通住房5年以内营业税全额计征(转让房产的金额5%),5年以上的免交营业税;如果是非住房,房子是购买或抵债得到的话,差额计征营业税;印花税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财产所得提出必要费用后按照20%计征个人所得税。
  • 按揭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银行按揭,建议根据贷款银行确定购房合同的有效时间。
    按揭贷款有关事项,履行提交资信资料、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须在签订购房协议后5日内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材料送交出卖人,买受人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交纳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等义务,并在贷款银行要求的时间内,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签署文件,逾期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 婚后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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