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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方小车,对方摩托车,对方受伤两个十级伤残,双方同责,我方有交强险,三者险100万,现对方要求我方赔偿15万,除去保险公司赔偿,我还需付多少钱?交通事故,对方摩托车,对方受伤两个十级伤残,除去保险公司赔偿,我还需付多少钱?

保险纠纷 2019-02-09 14: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享受工伤待遇,主要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两项需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为你缴纳社保的,享受的工伤待遇可以由社保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由你单位支付。工伤认定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发放。
  • 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1000元。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100元。  交强险赔偿垫付与追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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