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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或者买卖,继承的房产算是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 2019-03-08 16: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18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说这一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对于你的咨询的事情来说,最关键的是分析确定当时赠与合同有没有具体确定。当然,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但口头的合同也算。对于当时口头达成的协议有没有指定归一方的意思,现在的判断依据只能依靠其他因素了:我认为这个房子还是一方的房子。两个原因:
    1、房子实际确定登记在了一方名下;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行为。探求当时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赠与合同当事人的表述非常重要,除非另一方有相反的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家电如果其父母指明是赠与女方的财产的话,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做了强制性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这些规定均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或妻一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当然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购买的,或者一方买卖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善意取得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中均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二00七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做出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方可以在转移财产后撤销赠与: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受赠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4.受赠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夫妻受赠与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那么赠与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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