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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将要休产假,是二胎。安徽省规定产假是158天,我们单位允许休6个月,但生育津贴顺产是发5个月,并且我5个月的工资也高于生育津贴,我的工资该怎么拿?我将要休产假,是二胎。但生育津贴顺产是发5个月,并且我5个月的工资也高于生育津贴,我的工资该怎么拿?

劳动纠纷 2019-03-14 10: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规定是当事人合法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的产假奖励,各地奖励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地方政策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 1.无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按照法律规定,产假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但是很多公司会按基本工资发放。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在仲裁层面而言,又不是很好处理。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仲裁机构都很少管。
    2.如果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社保局发放,不过是经由公司账户发放,还会发放营养津贴等。
  • 只要符合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同时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生二胎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具备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管是生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生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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