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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本人于2017年2日20与企业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在此企业上班至今,该企业一直于月末发放上一个月工资,因为过年使2018年1月份工资至今没有发放,又下发通知1月份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于近期,剩余部分和2月份工资一同发放。请问这样发放工资合理吗?本人能否以此为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3月16日请问这样发放工资合理吗?本人能否以此为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9-02-06 0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强令侵害者即用人单位给付的一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灯光等情况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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