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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事情需要了解一下。

2018-07-20 0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  
    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  
    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  
    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  
    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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