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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婆婆再婚,婆婆生病生活不能自理,那边的儿女有义务赡养老人吗?

继承 2019-03-01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 父亲再婚时,子女尚未成人,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成人后对继母有法定赡养义务(与父亲是否在世没有关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按《继承法》规定,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婆婆的子女有赡养自己母亲的义务。包括去世的儿子,和其他子女。
    对婆婆,媳妇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3】儿子去世了,儿子的财产份额,儿子的母亲有继承的权力。
    【4】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5】儿子的承包期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
    媳妇和婆婆协商解决承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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