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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房子判给了我,但是是我前夫的,当时房子贷款买的,现在贷款还清了,需要更名,要用哪些程序和证件,需要什么费用吗?(≧▽≦)/离婚协议书上房子判给了我,当时房子贷款买的,现在贷款还清了,要用哪些程序和证件,需要什么费用吗?

离婚 2019-05-30 14: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议离婚要带什么证件去办理?需要携带的证件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去办理?   
    (一)身份证。   
    1、内地居民: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夫妻双方所持的各自结婚证;(各一本)   
    (三)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夫妻双方各自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担任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意底板;   
    (五)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二、注意事项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二)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四)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五)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
  •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条件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处理。
    在国外注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在我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以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
    2、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
    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
    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
    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 贷款买的房,未还清贷款,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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