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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爽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然后离婚证下来了。具不具有法律效应?然后房子的产权是属于女儿的,可是房产证上是前夫的名字,那么房子现在是属于女儿的还是前夫的?前夫现在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该怎么办?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爽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有双方的签字盖章,还是前夫的?

离婚 2019-02-07 11: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由民政部门的盖章,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一方想反悔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以内进行起诉。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 如果双方当事人决定协议离婚的,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和未成年抚养权问题作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制作离婚协议书的,需要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名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盖章。
  • 您好。
    1、你们双方的书面协议时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之后的个人存款购买的基金他方是无权分割的
    2、婚前的房产如果在婚后的出租期间,他方有共同经营付出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共同经营付出行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如果您父亲当时遗嘱中明确只给你,即为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现今提出以离婚诉讼提起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可以的。 如要详细解答,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1、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所以,只有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发生效力。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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