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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实习生,上周末厂里调休改成周末上班周一休息,但是我旷工周末一天,昨天他让我直接回学校,我没走上了一天班,今天上午也上了半天班但是后来说不给我签到了,也就是这一天半都不算我工资,要提前结束我的实习。说我旷工一天并且平时表现不好,就是任务量没完成到点下班了,但是三方协议和招聘信息里当初都没提到任务量,只说了每天八个小时工作时间,上班后就变成任务量完成下班,不然就要加班,并且没有加班费,请问这样合法吗?只说了每天八个小时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加班费,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2-06 0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你好!一天8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过部分都属于加班。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
    1.5倍计算,周六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你们可搜集并保留平时加班的证据,在单位不给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如果单位安排了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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