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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由于装修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商货款,工程无法完工。公司与我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免除了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现装修公司已关门歇业,法人联系不上,合同终止协议再次违约,但在合同违约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能不能按原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张赔偿?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在合同违约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能不能按原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张赔偿?

合同纠纷 2019-04-09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既无违约金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还款记录,书面证据等双方进行协商。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收集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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