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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爱人出轨了,但是我只有他们的聊天记录,没有别的证据,我想离婚,是不是就没有权利让她净身出户?我的爱人出轨了,但是我只有他们的聊天记录,没有别的证据,是不是就没有权利让她净身出户?

离婚 2019-03-25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对婚姻法的了解,依据法律规定,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净身出户是不支持的。整理出以下内容,以供参考:
    1、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走人。
    2、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出轨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甚至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作为补偿,法律也是允许的。如果是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我国婚姻法有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婚姻法》只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如果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额度一般也不会太高。因此,除非出轨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否则很难让对方净身出户。
  • 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轨,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属过错方,不过,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外遇的过错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虽然法律并没规定一方有外遇财产不分或少分,但毕竟婚姻也是契约,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约定违约条款,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一方不忠则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是可以被认定有效,并让过错一方净身出户。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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