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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没有购房资格,可以撤销吗?

房屋买卖 2023-06-07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房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购房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购房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可撤销的购房合同有:
    1、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因胁迫成立;
    3、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5、合同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在出现法定可撤销事由时是有权请求撤销的,具体有:购房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双方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购房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购房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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