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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便利店工作,就是提前一个月跟我说不做,但他说要招人才让我走,如果一个月后我能走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08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 正常情况下是看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正常是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一般情况下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了,无论是否找到人,你都可以走了,工作可以由其他同事代为交接或者等到新员工到了以后你抽时间过来交接,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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