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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土地纠纷 2023-06-21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形下的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2、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3、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宅基地确权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当事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
    2、村委会受理申请后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
    4、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如下:
    1、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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