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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过户的问题,我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母亲现已去世,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写母亲的名字,前阵子想办一个遗嘱公证,等父亲去世了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去公证处咨询了一下,她们说办遗嘱公证比较麻烦,劝说父亲现在就把房屋过户给我,但还是需要办理公证,这样我们就办理了三份公证书,分别是:赠与合同、公证书和父亲的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办好后,我们带去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这里的工作人员却说,只要房产证上的房主健在,直接就可以办理过户,这些公证书都是没用的,去了公证处再次询问,公证员说她们办理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我想问,这些公证书现在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效用,那公证书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谢谢!咨询一下关于房屋过户的问题,还是需要办理公证,赠与合同、公证书和父亲的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继承 2019-03-02 1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产赠与合同如何办理公证?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赠与书、受赠书公证的,分别由赠与人、受赠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书、受赠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如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也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放弃公证。n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执行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公证,不影响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nn  继承法n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n
  • 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由放弃继承者本人亲自到所在地县级公证处去申请公证就可以了。n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需要带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所放弃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证等。nn《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n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n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nn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n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nn《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
    (一)合同;n
    (二)继承;n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n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n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nn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nn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n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nn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n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n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n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n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nn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nn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n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n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n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n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n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n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n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n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n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nn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n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nn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n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n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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