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事情经过:(1)我2002年入职时是与“**海运集团公司”旗下的“**股份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2)2005年公司让我们统一与“**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运公司”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说是连续计算工龄,工作地点、岗位、薪酬都不变,此后多年来一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经营模式。(3)2008年“**海运集团公司”把“**股份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包括我们“**海运公司”)卖给了另外一家“**集团公司”,但因我们“**海运公司”的名称不变,没有与我们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承诺连续计算从“**股份公司”开始的工龄,工作地点、岗位、薪酬都不变。此后多年还一直按照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经营模式。(4)目前,我已与公司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几年前,“**股份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不再从事海运业,改行为金融公司,也与我们“**海运公司”解除了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我们“**海运公司”与前“**股份公司”成为属于“**集团公司”的两家无直接关系的公司。(6)今年,我们“**海运公司”又被“**集团公司”卖给了另外一家与“**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外地海运公司”,前期公司领导找他们想留任的人员谈话,想让我们接手新工作,老工作还要做,但不给经济补偿,工资也暂时不提,只问我们是否愿意留下,但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文字通知。(7)现在,“**集团公司”因资金紧张,不想给我们这些不留任人员经济补偿,而是计划把我们分配到“**集团公司”旗下的其他天津当地公司,但据我们所知,调到这些公司,我们可能要从事与以前不同类型的工作,工作地点也将发生变化,比现在要偏远很多。2.要咨询的问题:(1)把我们分配到“**集团公司”旗下的其他天津当地的公司是否算给我们安排就业岗位,如果我们不想去,该怎么解决?(2)公司不给我们经济补偿,而是把我们安排到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工作,是否违法?(3)如果我们不答应调公司,公司将继续留任我们,但工作不知道如何安排。如果基本工资不降,但把绩效工资扣了,这样算不算给我们减薪?是否违法?(4)多年来,我们虽然已与“**海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但还给前“**股份公司”干着活,是否应该等同于与“**股份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如给我们的补偿政策不同,是否违法?(5)我们是否可以申请2N补偿?如不能,最低应该补偿我们多少?但不给经济补偿,公司不给我们经济补偿,但把绩效工资扣了,是否违法?

劳动纠纷 2019-05-10 07: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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