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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局受村委会委托组织工程项目招标,但中标通知书中建设单位是我局,实际建设单位应该是村委会,工程合同必须和我局签还是也可以和村委会签但中标通知书中建设单位是我局,实际建设单位应该是村委会,工程合同必须和我局签还是也可以和村委会签

建筑工程 2019-03-11 07: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  
    (一)提供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三)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提供使用土地批准书;  
    (五)提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六)提供施工图审查核准报告书;  
    (七)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八)提供四项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地勘合同);  
    (九)提供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查卡片或银行资信证明;  
    (十)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班子(项目经理、土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水暖技术员、电气技术员、安全员);  
    (十一)填写安全监督登记表(应提交安全措施资料一份);  
    (十二)提供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书;  
    (十三)提供政务大厅完费证;  
    (十四)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十五)到工地踏查,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委托招标基本程序: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人根据自愿原则,对业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确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
    (二)招标人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委托招标的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职权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三)在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可以依法在不影响受托人工作的前提下,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  
    一、双方责任  
    (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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