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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厂里干了差不多两个星期的临时工,没有签合同的,我们辞职后几天,老板追究我们之前在工作中出现的小问题,说要扣我们的工时,请问老板这种行为是违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04 0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板克扣员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没签劳动合同,双方也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合同,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该行为应属于违法。



      
    2、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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