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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本来是三个儿子一个女儿,结婚写成四个儿子,遗嘱有效吗?

继承 2019-03-15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规定是公民可以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以后继承属于当事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遗嘱可以由立遗嘱人到本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遗嘱。
      可由立遗嘱人自书遗嘱指定继承人,这个需要有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还可以有立遗嘱人找两位家族以外五利益冲突人员为旁证,由一位旁证代书遗嘱指定继承人,再由立遗嘱人和旁证签字按手印,注明年月日。
      危急时刻,立遗嘱人还可以留下口头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此类遗嘱也是需要有两位以上家族以外无利益冲突人员为旁证,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
  • 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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