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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叫杨xx,22岁,我和老公在一起四年了,有两个孩子,可是我现在觉得我们不合适,在一起老是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我们之间并没有办理结婚证,户口也没有迁过来的,我想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我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只要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没有迁户口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是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请问我可以自己来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吗?我们之间并没有办理结婚证,我该怎么办呢,请问我可以自己来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吗?

离婚 2019-05-17 09: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自动解除婚姻。如果要离婚你可以先协商,协议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如果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选择的一种离婚方式。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 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1、进行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通过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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