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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买房,用的是女方一人住房公积金供房贷,女方能争到房子所有权吗?

离婚 2019-03-07 1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共同买房,常见的是夫妻共同买房,以下是夫妻共同买房的注意事项:
    第一,当夫妻双方确定购买房子时,最好亲自到现场签约。购房的程序是很复杂的,如果双方仅有一人出现,很难做出令双方都满意的决定。
    夫妻双方除了在购房时都要到场,在申请房贷、签订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时,也应该亲自到场。譬如在办理房屋贷款时,银行方面就会要求夫妻二人同时到场,一方面银行会鉴定夫妻二人的偿还能力,另一方面,申办贷款也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
    第二,购房时,相关的证件要准备齐全。与个人购房相比,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会比较多,除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要提供结婚证等。此外,如果双方是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子,还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
    在贷款的过程中,谁是主贷谁是次贷也有很多的讲究,需要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第三,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份额要提前约定。提前确定夫妻双方所占房子的份额,可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 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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