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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卖了,房价涨了,没有过户可以违约吗?

房屋买卖 2023-07-21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违约,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过户等合同义务。房屋没有完成过户之前,想反悔,实际是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能解除合同,要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立;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安置房卖方不可以违约,关于房屋买卖,买卖双方都应当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合同约定,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可以买卖,但要承担以下风险:
    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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