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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纠纷 2023-07-23 1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根据我国法律,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
    (4)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谁。
    2、如果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持相关资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名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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