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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辽宁省朝阳市衬布厂的股民,情况是这样的, 厂在前几年企业改革的时候融入了退休员工、在职员工的股份,当时两位厂长限制股民购买股权数量不得超过两位厂长,两位厂长要控制股权,当时是以一万元一股进行出售,其中一位刘厂长因资金不足,入股时超过了限制时间,但最终还是取得了大股。??厂子在后续几年中有过几次股权分红,后来就一直没有任何分红事项,而且多年来都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说明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就在2017年10月30日,两位厂长召集全部40多位股民召开股东大会,商讨现有工厂出售、搬迁经营、退股的事项,但因多年没有联系过股民,有接近20多位股民未到场,在股东大会上,两位厂长明确表示,该厂因多年来被周边居民投诉,政府要求收购该厂土地,将现衬布厂搬迁到市郊重建厂房并继续经营,在股东大会上,两位厂长表示,该厂出售价为两千多万,但需要缴纳厂房出售应缴纳的税费,而且因之前厂子经营亏损导致的外债需要偿还,最终所剩余的费用只有140余万,每位股民只能分到7000元每股,股民推出反对,此事僵持,希望律师可以给股民争取最大利益的解决办法和建议,万分感谢!还是取得了大股。两位厂长召集全部40多位股民召开股东大会,将现衬布厂搬迁到市郊重建厂房并继续经营

综合法律 2019-03-27 03: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
    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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