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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债务是否还算利息

抵押担保 2023-08-05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债权有利息的,利息从受理破产申请后停止计算;
    2、如果双倍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应当属于债权。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要以受理破产的时间作为节点进行划分。截止到破产案件受理前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但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就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了。因此,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时可以正常申报,依法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向管理人申报。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后所欠下的高利贷超出法规规定的利息是不需要偿还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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