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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2017.8.20到2018.8.20一年期限的房子,签订了合同,上面注明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是目前这个小区还没有安装电表,是临时用电,物业没有说要收取电费,但是房东在不知道每月用电量的情况下想收取我们每月200元电费,这个行为合法吗?我们应不应该给他呢?上面注明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没有说要收取电费,这个行为合法吗?我们应不应该给他呢?

合同纠纷 2019-03-17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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