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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有效买卖农村房屋,法律怎样规定

房屋买卖 2023-08-08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效买卖农村房屋,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受让人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3、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有效买卖农村房屋,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受让人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3、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认定是: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买卖,应当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农村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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