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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婚生有一儿子今年5岁,二儿子已婚,大儿子于去年意外去世,现在拆迁,大儿媳妇要争夺属于大儿子那份房产,平时她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经常谩骂老人,这处房产登记时是老人的名字,没有大儿子的名字,请问大儿媳有权争夺吗?老人有两个儿子,平时她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经常谩骂老人,请问大儿媳有权争夺吗?

继承 2019-03-14 0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儿子和女儿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父母健在拆迁赔偿款是父母的财产,理应由父母所有,具体怎么分配由父母决定。如果父母不在了,赔偿款作为遗产分配。在父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分配,即儿子与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根据《物权法》第2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父母健在,赔偿款父母本人所有,父母有权处分自己财产。

  • 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公、婆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按传统美德来看,仍应提倡和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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