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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19-03-16 17: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抵押担保中,担保人依据具体欠条内容承担对应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 1、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的欠条是有效的。
    2、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只要能证明借款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就可以了,并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借条成了许多民间借贷的书面形式。
    3、法律对作为民间借贷书面形式的借条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条只要能证明民间借贷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就可以了。而民间借贷最主要的事实就是某人借某人中国钱,所以借条只要写了借某人中国钱,就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钱,该条规定也证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是有效的。
    4、虽然没有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的借条是有效的,但如果起诉,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法院要调查的事实
  • 担保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政府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保,《担保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权人是债权人,担保人是担保权人的债务人。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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