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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经有关部门评定为五级伤残,原来社保每月给发放一定的伤残津贴,从今年5月份停发,请问是否有文件依据?我岳父经有关部门评定为五级伤残,原来社保每月给发放一定的伤残津贴,是否有文件依据?

劳动纠纷 2019-05-08 21: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 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时终止,但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死亡时为止。  
    被鉴定为工伤五至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支付到办理退休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时止。
    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没有伤残津贴。
    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60%。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如果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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