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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个二手房,今年6月1日已经完成了过户贷款,全款已经到卖方账户,但是当时签订的合同写的交房条件是收到全款后且2017年6月30日之前交房,我个人认为卖方收到全款应立即交房,是不是这样。这中间有进一个月的时间,卖方是不是应该收到全款后立即交房呢?求大师指点!我买了个二手房,今年6月1日已经完成了过户贷款,是不是这样。是不是应该收到全款后立即交房呢?

房产纠纷 2019-05-17 06: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 1、违约责任要对方预期不履行时才开始计算,所以只是满3个月,现在最好还是等2个月,但是前提是你要知道出售方的地址和财产信息,防止将来起诉时无法送达或者宣判后无财产可执行。当然,假如你还有尾款未付的话还是有一些保证的,但是估计尾款不会超过5%。
    2、假如可以证明对方手机空号是为了逃避履行后续义务的话,可以安装预期违约,提前提起诉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3、中介没有违反你们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的话,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事后证明中介和出售方恶意串通损害你方的利益
  • 购买二手房,合同交房约定时间到期,卖方未交房算违约。买卖房屋协议就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通过中介签的协议,中介有连带责任,协议里面注明了交房和时间及违约后的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等内容的话,按协议的约定如果违反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相应的赔偿。
  • 过户车辆,没有车龄限制,只要手续证件齐全,随时可以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车辆需要到场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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