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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再犯罪收监,那减刑的时间算不算以执行的刑期?

劳动纠纷 2019-04-02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重伤害减刑是允许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假释考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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