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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合同到期,单位以变换工种为条件才续签合同,在之前的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要服从工作安排,新工种我不愿意干,这中情况下,单位和我解除合同会赔偿吗?我和单位合同到期,单位以变换工种为条件才续签合同,单位和我解除合同会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4-01 12: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虽未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按其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新入职时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并无二样,劳动者同样处于未签劳动合同状态,权益同样受到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意和员工续签合同,双方协商给员工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离职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手续。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是你的过错单位也有权利和你接触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可以引起赔偿:
    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
    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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